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公 告 青田王山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青田县仁宫乡朱山村20-1号) 施炳伟(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巨浦乡西坑村山后1号) 林君芬(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瓯南街道白浦村03号) 郭足平(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石溪乡下坦村24号) 王爱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仁宫乡朱山村20-1号) 王如伟(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仁宫乡朱山村40号):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青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青田王山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施炳伟、林君芬、郭足平、王爱民、王如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1121民初2969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送达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于2018年10月26日09时0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