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公 告 邱梅丹(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温溪镇城中小区71幢3号) 陈伟军(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巨浦乡长安街52号) 陈曹操(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武义县壶山街道塘头村西村31号):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青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邱梅丹、陈伟军、陈曹操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1121民初4437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送达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于2019年2月1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一八年十一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