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季灵军(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船寮镇洋肚后般洋27号) 陈未荣(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高市乡会堂路31号) 张森木(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季宅乡引坑朱山背9号): 本院受理原告青田东恒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季灵军、陈未荣、张森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1121民初4292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送达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于2019年2月1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一八年十一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