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季仲标(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高湖镇旦头山底炮8号) 曾根华(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高湖镇旦头山底炮8号) 季宋波(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高湖镇旦头山村52号):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田县支公司与被告季仲标、曾根华、季宋波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1121民初5176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送达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于2019年3月13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