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公 告
陈建华(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瓯南街道大降后村182号)
林伟锋(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瓯南街道白浦村161号):
本院受理原告张学茂与被告陈建华、林伟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1121民初5126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送达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于2019年2月26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一八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