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叶再达(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鹤城街道后街3号) 郭秀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油竹街道雅岙路383号2单元1302室): 本院受理原告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青田分中心与被告叶再达、郭秀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1121民初5570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送达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于2019年4月8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