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公 告 邱小华(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阜山乡岗下村91号) 陈晶雄(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阜山乡陈宅村6-31号) 严民玲(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阜山乡陈宅村6-31号) 王聪(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景南乡妙坑村上阙11号) 陈海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阜山乡陈宅村2-26号):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青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邱小华、陈晶雄、严民玲、王聪、陈海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浙1121民初428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送达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于2019年5月14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