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双安(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瓯南街道上岸村160号) 林建海(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船寮镇雷石公路后56号) 季沈伟(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方山乡裘山村154号) 罗义萍(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国营贺家山原种场总场机关宿舍) 叶春良(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瓯南街道上岸村12号):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青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双安、林建海、季沈伟、罗义萍、叶春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浙1121民初132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送达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于2019年4月22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