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林芳(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鹤城街道圩仁村166号) 林风(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永嘉县渠口乡中方村育才路11号) 邵丽娜(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棠张镇后郎村5队9号) 刘辉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中县狮子镇廖家寺村8组40号):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青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林芳、林风、邵丽娜、刘辉祥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1121民初5632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送达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于2019年4月16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