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季粒超(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高湖镇上西山53号) 余军伟(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船寮镇白岸朝山13号):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青田支行与被告季粒超、余军伟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浙1121民初781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送达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于2019年6月18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