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公 告 饶利平(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季宅乡引坑村引坑242号) 洪啸(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缙云县新碧镇镇北路215号):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青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湖支行与被告饶利平、洪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浙1121民初763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送达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于2019年6月11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