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公 告 陈建康(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鹤城街道鹤城西路38号三幢一单元201室): 本院受理原告叶建红与被告陈建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1121民初1259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送达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于2019年7月16日16时0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