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浙江紫观阁石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青田县山口镇石雕城5幢60号) 金绿珠(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仁庄镇望川路32-3号) 林观明(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鹤城街道鹤城东路180号):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青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紫观阁石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金绿珠、林观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浙1121民初1511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送达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于2019年8月14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一九年五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