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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1121民初1767号原告浙江恒劲树脂有限公司与被告青田萌心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时间:2019-06-05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公  告

青田萌心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青田县船寮镇赤岩工业区正耀鞋业综合楼第二、三层):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恒劲树脂有限公司与被告青田萌心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1121民初1767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送达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于2019821900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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