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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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1121民初1025号原告陈红杏与被告吴海河、夏金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时间:2019-05-05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吴海河(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鹤城街道上店街外57号)

夏金丹(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鹤城街道上店街外57号):

本院受理原告陈红杏与被告吴海河、夏金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浙1121民初1025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送达后的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于201981590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一九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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