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公 告 舒真君(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船寮镇舒庄东路20号) 刘灵伟(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祯埠镇岭下村岭安小区22幢1号):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青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舒真君、刘灵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浙1121民初1985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送达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于2019年8月29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一九年六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