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刘李清(户籍地浙江省青田县阜山乡乌云村乌云山21号): 原告青田县华侨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柳军伟、刘李清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1121民初20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 一、被告柳军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给原告青田县华侨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9年3月9日起至还清本金之日止按日利率0.05%计算);二、被告刘李清对上述判决确定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96元,由被告柳军伟、刘李清连带负担;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刘李清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至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二O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注:因刘李清无法直接送达和以其他方式送达,故采取公告送达。本公告在2019年8月30日的《青田侨报》、《青田法院网》上刊登、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