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公 告 NGUYEN THI NHUNG(越南籍,护照号码:B9493366): 本院受理理原告吴坤壹与被告NGUYEN THI NHUNG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1121民初3098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送达后的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17日09时0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一九年八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