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林建长(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仁宫乡寺岙村74号) 王爱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仁宫乡朱山村20-1号):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青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建长、王爱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1121民初916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被告林建长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送达后的15日内;被告王爱民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送达后的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你们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18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O年五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