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叶永军(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仁宫乡密溪村孙前16号):
本院受理原告徐中海与被告叶永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1121民初720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送达后的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3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O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