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公 告 王海伟(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仁宫乡小奕村公路84号) 夏一南(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仁宫乡小奕村公路102号):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青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海伟、严银丽、夏一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1121民初270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送达后的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3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O年三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