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公 告 蓝俊晓(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瓯南街道石郭侨苑28幢) 林焕囡(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双屿街道双屿六组团1幢205室): 本院受理原告杨品菊与被告蓝俊晓、林焕囡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1121民初2570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送达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15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O年九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