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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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1121民初1793号原告浙江青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海彬、陈寒晓、丽水市金桥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时间:2020-07-29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陈海彬(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船寮镇小金村业鸟19号)

陈寒晓(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高市乡雄溪村底村011号)

丽水市金桥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青田县鹤城街道华庭街11号):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青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海彬、陈寒晓、丽水市金桥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1121民初1793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被告陈海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送达后的30日内;被告陈寒晓、丽水市金桥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送达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你们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23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O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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