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公 告 王伟彬(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北山镇李坑村马坳11号): 本院受理原告饶卫民与被告王伟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1121民初1202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送达后的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23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O年六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