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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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青民初字第224号被告邱大海
时间:2008-08-08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邱大海(原住浙江省青田县章旦乡双洋村前洋1号): 本院受理原告青田县赛贵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08)青民初字第2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被告邱大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青田县赛贵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汽车租金56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06年9月26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二、驳回原告青田县赛贵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65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由被告负担5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领取民事判决书之日起或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00八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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