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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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8-08-01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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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公 告李伟巧、张峰弟: 本院受理原告朱梅花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公告向你送达应诉及举证通知书、民事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送达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由王金荣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留建飞、彭胜斌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11月7日上午9时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作缺席审判。 二OO八年八月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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