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夏灵翠: 本院受理原告夏秀招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具体地址不详,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本院(2008)青民初字第7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准予原告夏秀招与被告夏灵翠离婚。二、婚生子夏富良由原告抚养至其能独立生活时止,其子女抚养费由原告自行承担。本案受理费计人民币300元,由原告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OO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