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正然(原住浙江省青田县鹤城镇油竹下村集体1号): 本院受理原告蒋金光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08)青商初字第1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被告朱正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蒋金光借款本金50000元及逾期还款违约金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朱正然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领取民事判决书之日起或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00八年八月二十二日[fil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