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叶利军与被告张进民离婚纠纷一案 |
|
时间:2008-09-04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
|
张进民:本院受理原告叶利军与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具体地址不详,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本院(2008)青民初字第8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驳回原告叶利军要求与被告张进民离婚的诉讼请求。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OO八年九月一日 |
|
|
下一篇:原告程佐棉与被告郭小林离婚纠纷一案的公告
上一篇:原告洪汝锡与被告麻双鸣返还财物纠纷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