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 告周樟春(原住青田县东源镇莲树坑村49号):本院受理原告黄小燕诉你民间借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08)青万民初字第124号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周樟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偿还原告黄小燕借款24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自2008年6月18日起计算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青田法院万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OO八年九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