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翠红:(原住湖南省汝城县城郊乡云善村黄家) 本院受理原告孙光标与你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08)青民初字第10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非婚生女孙董利由原告孙光标抚养至能独立生活时止,其子女抚养费由原告自行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00八年九月十六日 注: 本公告在2008年9月11日的《青田侨报》、《青田法院网》上刊登、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