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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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青商初字第204号被告马金平
时间:2008-09-10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马金平(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方山乡倪岸村100号):本院受理原告青田县宏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08)青商初字第204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一、判决被告立即支付拖欠的汽车租金65300元正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从2008年06月04日开始计算之清偿之日止);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送达后的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政权利。本院决定由审判员王金荣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刘益君、彭胜斌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12月12日上午9时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八年九月八日注:本公告在2008年9月8日的《青田侨报》、《青田法院网》上刊登、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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