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苏荣(侨居捷克):本院受理原告夏炳葱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08)青民初字第1235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个月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一、判决原、被告离婚。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送达后的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政权利。本院决定由审判员刘益胜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唐宏平、叶灵群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4月13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八年九月八日注:本公告在2008年9月8日的《青田侨报》、《青田法院网》上刊登、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