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 告留永建(原住青田县高湖镇湖山小区130幢10号):本院受理原告陈春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08)青万民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被告留永建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支付给原告借款15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按本金15000元自2007年8月1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万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OO八年八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