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 告叶剑军(原住青田县季宅乡黄放口村888号):本院受理原告殷耀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并应于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证据材料,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08年8月6日上午9时整在本院万山人民法庭(青田县东源镇东源村公路139号)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O八年五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