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叶建柳与被告吴伯琪离婚纠纷一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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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8-09-09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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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伯琪:本院受理原告叶建柳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08)青民初字第8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准予原告叶建柳与被告吴伯琪离婚。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00八年九月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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