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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淑一与被告杨秀峰离婚纠纷
时间:2008-09-26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杨秀峰(原住青田县温溪镇沙埠村,现侨居西班牙):本院受理原告黄淑一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本院(2008)青民初字第9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准予原告黄淑一与被告杨秀峰离婚。婚生女儿杨倩倩由原告黄淑一抚养至能独立生活时止,子女抚养费由原告自行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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