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祖礼(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仁宫乡仁宫村包岙路5号):本院受理原告叶翠莲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08)青民初字第1213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一、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二、判令子女跟随原告生活,抚养费由原、被告共同承担;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送达后的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政权利。本院决定由审判员林蔚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詹玲莲、叶灵群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12月19日上午9时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八年九月一十六日注:因叶祖礼下落不明,故采取公告送达。本公告在2008年9月16日的《青田侨报》、《青田法院网》上刊登、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