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ESSE LUCILA MARIA PLACIDA(住德意志联邦共和国): 本院受理原告陈冠雄与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08)青民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陈冠雄与被告GESSE LUCILA MARIA PLACIDA离婚。自公告之日起届满6个月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0八年八月二十四日注:本公告在2008年8月24日的《法制日报》、《青田法院网》上刊登、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