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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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丽青商初字第201号曾青林
时间:2009-06-29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 告曾青林(户籍所在地青田县腊口镇高坟岗村11-12号):本院受理原告洪干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09)丽青商初字第2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被告曾青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付给原告洪干民借款951300元及利息(其中借款本金600000元的利息自2006年11月1日起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驳回原告洪干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注:因曾青林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和以其他方式送达,故采取公告送达。本公告在2009年 月 日的《青田侨报》、《青田法院网》(或其它报纸)上刊登、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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