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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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锋诉你与饶春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时间:2009-11-06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 告项勇军(住青田县高湖镇东三村9-2号):本院受理原告王锋诉你与饶春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09)丽青万民初字第154号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项勇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王锋借款1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08年7月9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7%计算);二、被告项勇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给原告王锋实现债权费用(诉讼代理费用)2000元;三、被告饶春令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四、驳回原告王锋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青田法院万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注:因无法直接送达,故采取公告送达。本公告在2009年11月2日的《青田侨报》上刊登、发布。二OO九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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