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丽青商初字第589号民事判决 徐新伟 潘伟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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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11-04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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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徐新伟(户籍所在地青田县阜山乡王费潭村) 潘伟荣(户籍所在地青田县阜山乡王费潭村): 本院受理青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徐新伟、潘伟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09)丽青商初字第5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被告徐新伟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青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0万元,并自2007年6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止按月利率13.95‰支付利息;二、被告潘伟荣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青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00九年十一月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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