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 告夏一(户籍所在地青田县鹤城镇后街127号): 本院受理原告周丽武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09)丽青商初字第1050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一、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4万元及逾期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送达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由审判员陈常青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留建飞、人民陪审员王正微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2月22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OO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注:因夏一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和以其他方式送达,故采取公告送达。本公告在2009年11月21日的《青田侨报》、《青田法院网》上刊登、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