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 告傅一强(户籍所在地青田县鹤城镇龙东巷18号502室):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田县支行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09)丽青商初字第1104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一、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和到2009年9月20日止的欠息合计777672.75元,以及2009年9月21日起至贷款还清日止的利息;二、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15854元;三、如不能偿还借款本息,依法拍、变卖被告所有的房屋;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送达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由审判员王金荣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吴芳君、人民陪审员黄炳金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2月22日上午08时5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OO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注:因傅一强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和以其他方式送达,故采取公告送达。本公告在2009年11月21日的《青田侨报》、《青田法院网》上刊登、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