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丽青商初字第794号民事判决 罗忠毅 罗时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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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11-24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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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公 告 罗忠毅(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鹤城镇西门街57号,现住浙江省青田县鹤城镇水南公安局集资房4幢3单元601室) 罗时同(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鹤城镇西门街57号):本院受理原告单海华与被告罗忠毅、罗时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09)丽青商初字第7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被告罗忠毅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单海华借款60万元,并从2008年2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5%支付利息;二、被告罗时同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单海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00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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