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公 告 程必根(曾用名程必昆,户籍所在地青田县温溪镇吉庆路147号):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春益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程必根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09)丽青商初字第7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被告程必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春益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租金2611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该利息自2007年11月1日起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00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