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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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丽青商初字第513号民事判决 周岳衡
时间:2009-11-18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周岳衡(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东源镇莲树坑济下10号): 本院受理原告青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龙光、王叶光、徐松英、周岳衡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09)丽青商初字第5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被告王龙光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青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10万元及其从2008年9月21日起开始计算的利息,在2008年10月6日之前(包括本数)的利息按照月利率10.3275‰计算,从2008年10月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月利息加收50%);二、被告王叶光、徐松英、周岳衡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00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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