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 告周君伟(户籍所在地青田县船寮镇市场路15号)陈永英(户籍所在地青田县船寮镇黄言丽青路19号): 本院受理原告王伟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09)丽青商初字第1099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一、要求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26000元及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你们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送达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由审判员彭胜斌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留建飞、代理审判员黄觉晓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2月24日上午08时5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O九年十一月十三日注:因周君伟下落不明,陈永英拒收,无法直接送达和以其他方式送达,故采取公告送达。本公告在2009年11月13日的《青田侨报》、《青田法院网》上刊登、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