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丽青商初字第748号民事判决书 陈利珠 夏南海 |
|
时间:2009-12-16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
|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公 告陈利珠(户籍所在地青田县仁庄镇岙洋路11号)夏南海(户籍所在地青田县鹤城镇石臼村52号): 本院受理原告金晓军与被告陈利珠、夏南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09)丽青商初字第7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被告陈利珠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金晓军借款29400元,并从2008年11月2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5%支付利息;二、被告夏南海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金晓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00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
|
|
下一篇:(2009)丽青商初字第829号民事判决 季红卫
上一篇:(2009)丽青民初字第1065号章八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