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新闻发布工作要严格按照有关领导审定的方案实施。 第二条 新闻发言人负责主持新闻发布活动,或向新闻媒体发布信息,也可由院长、主管院长或有关部门就有关内容具体发布。 第三条 新闻发布的内容具体包括全局综合性工作或重大活动的开展情况、有力举措、丰硕成果和成功经验;法院审判工作、队伍建设、法院改革的重大布署和措施;法院涌现出的有社会影响的、重大典型的先进事迹;社会关注的大案要案或具代表性案件审理情况;执行工作的重大举措、集中行动;对有关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的处理、反馈情况;其他有必要向社会公布的事项。 第四条 新闻发布的形式包括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报会、记者招待会、组织采访报导、网络信息发布、网络互动交流等。 第五条 记者招待会适用于新闻发言人就发布内容答记者问,也可作为非正式发布形式,以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增进了解。 第六条 组织采访报道适用于法院系统先进典型宣传、重大案件审理、执行工作等必须进行细致采访的动态情况。 第七条网络互动交流适用于社会主义关注的重大或热点问题,在采取上述新闻发布方式的同时,通过互联网络直接与群众交流,说明情况,回答提问。 第八条 新闻发布工作应严格遵守新闻宣传工作纪律,严禁泄露党和国家机密以及审判秘密。 第九条 严格新闻源出口归一制度,由院办公室统一负责新闻发布。 第十条 新闻发布工作要本着信息交流畅通、及时的原则。 第十一条 发布内容应真实、准确,未经院领导批准授权,不得作超出发布内容范围的解释、说明及评论。 第十二条 网络信息发布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互联网络信息发布的规定和全市法院新闻宣传纪律,权威发布,严格管理,确保网络信息发布安全、规范。 第十三条 新闻发言人和参加新闻发布活动的人员应着装规范、举止文明、严肃谨慎。 |